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小刚,詹万春, 湖北通舟重工有限公司武汉东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东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43679N)、湖北通舟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89341207C)、韩小刚(xxxxxxxxxxxxxxxxxx)、詹万春(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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