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春娥,第三人-董柏松, 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柏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亚时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春娥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柏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有答辩意见或证据,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到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