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玉生,张方亮, 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谷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玉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生、张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陈玉生、张方亮共同偿还拖欠的货款546198.01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