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静文,李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洪静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洪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伟支付欠款124 000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李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洪静文与李伟签订《按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洪静文购买李伟所有的商品房一套,价格为525 000元,洪静文当日向李伟给付购房定金130 000元,后因李伟反悔,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上述定金转为借款,并约定两年内还清,后经洪静文多次催讨,李伟仅偿还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