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景春,陈章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澧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章泉: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景春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判令陈章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本金偿还完日止的利息。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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