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珍,吴金洋,徐静,吴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91民再3号,(2019)冀1091民初56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珍、吴金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9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涉外满3个月)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撤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与吴刚、徐静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三、被告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截止于2018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3648082.62元、利息178875.92元、本金罚息1960.93元、利息罚息6357.33元,以上共计3845276.8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实际还款日建行系统数据为准);四、被告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违约金1094.42元;五、被告王明珍、吴金洋在继承吴刚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对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教师公寓7-2-502室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490元由被告徐静、王明珍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均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