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山海港海安船舶修理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渤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救生筏检修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海港海安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渤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救生筏检修站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检测费及备用品更换费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6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過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