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绍民, 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谷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绍民: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