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旭东, 新沂市齐好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05民初630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沂市齐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63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