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广海,第三人-崔景涛, 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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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景涛、崔广海:本院受理原告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广海、第三人崔景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