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银强,张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 ,唐山金时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银强、张磊:本院审理原告唐山金时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强、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