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民,何奇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83民初13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奇轩: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何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3民初13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