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祥,苟占龙,苟占利,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9民监3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苟占龙: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和苟占利、刘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民监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9民监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