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彦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彦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