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俊峰,杨胜利,北京市貔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安市北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胜利,北京市貔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安市北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白俊峰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