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云飞,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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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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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