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国华,赵铁军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冀1024民初4209号,(2021)冀10民终1080号,(2021)冀1024执16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赵铁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4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赵铁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被告赵铁军是新浪微博帐号“收刀入鞘9111”(UID:7496381758)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被告赵铁军于2020年9月—2020年10月期间,在其微博账号一直发布有关刘国华的博文,在文中所作表述对于刘国华明显具有侮辱性,且赵铁军作为涉案微博用户,拥有一定数量粉丝,其编辑并转发的众多关于刘国华的微博博文,致使网络用户大量阅读,可以认定赵铁军的行为对刘国华构成名誉侵权,依照法律规定赵铁军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铁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中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刘国华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赵铁军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依原告刘国华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赵铁军负担);二、被告赵铁军赔偿原告刘国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赵铁军未履行致歉义务,刘国华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冀1024执1606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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