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海军, 唐山凯然商贸有限公司 ,香河龙岳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3民初233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香河龙岳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赵海军:本院受理唐山凯然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香河龙岳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凯然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57052元或者返还同等价值的镶嵌货品,并以1357052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或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海军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山凯然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