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家庄五谷香食品商行,焦新顺, 新郑市万佳食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新顺、新郑市万佳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五谷香食品商行与被告焦新顺、新郑市万佳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货款金额866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6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