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辉,温建非,北京龙涵辉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082民初5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建非、北京龙涵辉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诉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82民初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7年9月26日《北京成业辉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北京龙涵辉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章程》无效;2、依法确认2018年8月21日《北京龙涵辉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