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兆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81民初87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兆冉: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兆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垫付的蔡涛车辆修理费685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8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兆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