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立泉, 霸州市兴盛板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立泉: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兴盛板厂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