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金红,杜广军,张顺平, 河北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1081民初345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金红诉你公司和杜广军、张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金红购房款项1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金红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张顺平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金红团购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届满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0元,由被告杜广军、河北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