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永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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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永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