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爱民,张尧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尧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民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