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玉,王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