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景军,闫瑞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瑞立:本院受理原告卢景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786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1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