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英,张金超,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英、张金超: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在涞水县义安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