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建梅,杨永山,何秀云,孟彩云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623民初129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永山、何秀云(孟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梁建梅诉被告杨永山、何秀云(孟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冀062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永山、何秀云(又名孟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建梅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杨永山、何秀云(又名孟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建梅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802元,由被告杨永山、何秀云(又名孟彩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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