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有银,杨立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立军:本院受理原告段有银与被告杨立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