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鹏,石伟,李浩洋,张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浩洋、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鹏、石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