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建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290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建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3.85元、利息802.35元及费用929.04元,以上共计7725.24元;二、被告赵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律师费用61.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建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