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海军, 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定州支行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682民初2663号,(2018)冀0682执1446号之十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李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定州支行诉被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李海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冀0682民初266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对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享有抵销权并撤销(2018)冀0682执1446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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