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云雷,田超,田铭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6民初16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超: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雷与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田铭威随原告李云雷生活,被告田超以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自2021年6月1日起,于每月15日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田铭威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云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