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艳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321民初96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艳文:本院受理的(2021)冀0321民初9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请为:1、被告曹艳文全额偿还原告两张贷记卡余额合计17765.19元,其中:本金13932.1元、利息2741.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9.26元、手续费255元、年费7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及前述贷记卡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及其他费用;2、因诉讼及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