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赵丽伟,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321民初19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赵丽伟:本院受理的(2021)冀0321民初1992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请为:1、要求被告王金、赵丽伟偿还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切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