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西池,张飞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波:本院受理原告李西池与被告张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果你选择线上诉讼,可与办案法官联系确定参与线上庭审的具体方式。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