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巧坤,张飞波,张春娟, 赵县飞信包装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波、张春娟、赵县飞信包装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张巧坤诉被告张飞波、张春娟、赵县飞信包装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请求内容为:及利息14501元(截至2021年8月19日),并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果你选择线上诉讼,可与办案法官联系确定参与线上庭审的具体方式。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