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伟存,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执恢220号 |
案由 |
物权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存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133执恢22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伟存所有的坐落于赵县赵州镇南大街不动产(证号为:赵房权证城字第011000004号房产及冀石国用(2014)第41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申请执行人处抵押,他项权证号:赵房他证城字第16060524号)作价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0100元、执行费44427元及偿还债务39154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