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勇行,韩少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6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少军:本院受理原告白勇行与被告韩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少军支付给白勇行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880元(截至2021年7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