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吉祥,张飞波,张春娟,李孟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8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波、张春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吉祥与被告张飞波、张春娟、李孟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飞波、张春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截至2021年1月30日结欠的利息),此后利息仍按月息1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吉祥对被告李孟合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张飞波、张春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