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吉祥,王占立,贾彦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占立、贾彦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吉祥与被告王占立、贾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占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祥借款本金59700元及利息2560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原告主张的利息),此后利息仍按月息1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占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祥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000元(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1月29日结欠的利息),此后利息仍按月息1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吉祥对被告贾彦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被告王占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