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民,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庆民:本院受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民、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请求内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庆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402.83元,截至2021年06月01口欠息141519.62元,本金利息合计322922.4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三、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处置价款(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30011230264/130011642024)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与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果你选择线上诉讼,可与办案法官联系确定参与线上庭审的具体方式。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