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智如传,智美英,王建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32民初61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内容
智如传、智美英、王建军:本院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智如传、智美英、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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