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敏,门爱华,第三人-康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3619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鑫: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3619号原告王建敏与被告门爱华、第三人康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继续执行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元氏县聊村村西竹韵江南小区1栋2单元602室房产;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