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长翔,刘静, 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长翔、刘静诉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