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成召,郝成浩, 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成召、郝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召、郝成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成召偿还原告车辆购车款93220元以及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赵成召偿还原告代垫保险费17827元,郝成浩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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