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成召,郝成浩, 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32民初1400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成召、郝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召、郝成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32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赵成召、郝成浩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保全价值1110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刊登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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