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静丽,董大光,王亮亮, 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孙静丽、董大光、王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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