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淑改,李永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辉:本院受理张淑改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